(2015)隆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金良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泽锋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金良,宁波北仑泽锋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常金良,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泽锋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徐立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金良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泽锋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金良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泽锋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1.979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泽锋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