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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保华与张永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华,张永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刘保华,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明,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刘保华诉被告张永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保华主张双方已和解,被告张永明已返还其定金5000元,双方就该案已无其他纠纷,并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华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保华负担。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欣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