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邱俐敏、陈俊与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俐敏,陈俊,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邱俐敏,女,汉族,住成都市。申请执行人:陈俊,男,汉族,住西宁市。被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邱俐敏、陈俊与被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俐敏、陈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购房款523089元,违约金26154.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892.43元,合计人民币557135.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将549243.5元案款给付申请执行人邱俐敏、陈俊,现申请执行人邱俐敏、陈俊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晨审判员 李向红审判员 南文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海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