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何晓东与陈贺海、赵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晓东,陈贺海,赵连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27-1号申请人何晓东,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兴隆县兴隆镇兴开街**号地矿局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被申请人陈贺海,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兴隆县兴隆镇。身份证号:×××。被申请人赵连新,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兴隆县兴隆镇。身份证号:×××。申请人何晓东因与被申请人陈贺海、赵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贺海、赵连新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贺海、赵连新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二、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即查封(扣押)被告相应数额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常 江审判员 陈馥炯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