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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个体经营。2014年4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刑西检刑诉(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军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其前妻位于邢台市桥西区阳光园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家中打砸物品,后又到该楼北侧将三辆轿车砸坏,并到该小区门岗处将保安李某打伤。经鉴定,被砸轿车损失为710元,李某面部创及左侧颧肱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头皮创为轻微伤。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主要辩称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希望法庭判处其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到其前妻位于邢台市桥西区阳光园小区家中,二人发生争执后,刘某甲在室内打砸物品,而后到该楼北侧用砖头将停放在此的其前妻的两辆轿车及霍某的轿车玻璃砸坏,走到该小区门岗处时对保安李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霍某被砸轿车的损失为710元,李某面部创及左侧颧弓骨折系轻伤二级,头皮创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分别和两位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李某五万元人民币、赔偿霍某七百元人民币,取得了两位被害人的谅解。杜某表示就自己的轿车被砸损失不要求其赔偿。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当天15时许其酒后来到桥西区阳光园小区前妻杜某的家中,二人因为感情的事发��争执,她不给其车钥匙不让其离开,其在家中将手机摔了,下楼后就捡了块砖头把停在单元口外的其前妻的两辆轿车砸了,之后其来到小区门岗又和保安撕扯起来,他用木凳砸了其,其也砸了他。(2)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当天下午3时许在阳光园小区门岗,有一男子上来给了其一巴掌,又用凳子砸其,其用凳子回击了一下,后来他拿起半截砖头砸在其头上,这时警察来了他被带走了。(3)被害人霍某陈述,证实当天下午其刚将白色捷达轿车停在1号楼下停车位上,车还没有熄火,其就听到车的后挡风玻璃响了一声,回头看到玻璃碎了。其看见从车左后方走来一男子,手拿一块砖头。(4)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被告人当天下午酒后到其女儿杜某家中吵闹,后来其女儿怕他酒后开车,就不让他出去,他就用水杯砸坏窗玻璃和花盆,然后就下楼了,其紧跟其后,看���他到楼下用地砖砸了其女儿的两辆汽车和一辆捷达轿车,其上去夺下被告人手中的砖,刘某甲就往西走了,后来听说他在小区门岗打伤了人。(5)证人杜某(系被告人前妻)证言,证实当天被告人刘某甲到其家中商量复婚的事,但因为刘某甲喝酒的事其与他发生了争执,他将家中的窗玻璃和花盆砸坏然后就下楼了,其母亲也跟着下楼了,之后其听母亲说刘某甲在楼下砸坏三辆汽车,其中有其家两辆,事后其下楼看到汽车玻璃被砸坏了。其不要求刘某甲赔偿其轿车被砸的损失。(6)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当天下午其在阳光园小区门岗下棋,有一男子和小区保安李某打了起来,后来警察把该男子带走了。(7)证人付某证言,证实当天下午有一男子在小区门岗把保安李某打了。(8)证人庞某证言,当天下午其在小区门岗看到一男子打了保安李某一巴掌,其就出去��了个电话,等其回来时那个男子和李某头上都已流血,警察也到了现场。(9)被砸轿车照片、被告人砸车用的地砖、打人的凳子、砖头、缸子照片、被砸窗户玻璃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作案工具情况。(10)视听资料:阳光园小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实当天被告人刘某甲砸车的视频。(11)邢台医专第二附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某伤情。(12)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1、受检人李某的面部创及左侧颧弓骨折系轻伤二级。2、受检人李某的头皮创系轻微伤。(13)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被砸白色捷达轿车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10元。(14)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害人李某、霍某分别与被告人刘某甲达成和解协议,由刘某甲赔偿李某五万元,赔偿霍某700元,二被害人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同时具有任意他人毁损财物的行为,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其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延敏代理审判员  吕振峰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灿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