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天津绿格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绿格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天津绿格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鑫,董事长。被告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县繁府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大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绿格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绿格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