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尹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尹全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人民路61号。被告高某某,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大修厂家属院一单元三楼西户。被告尹全义,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大修厂家属院一单元三楼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尹全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军民人民陪审员 亢军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