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隆盛印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陈兴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隆盛印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白果路马家岗*号。负责人俞小燕,经理。被执行人陈兴明,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南京隆盛印务中心申请执行陈兴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的(2011)六商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变卖,变卖所得已按比例分配给被执行人,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周宗斌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