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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呈民初字第582号原告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米兰园****。法定代表人王方成,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9711845-7。委托代理人张德胜,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世纪俊园******v>法定代表人尤锐。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原告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31.50元,由原告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