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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姬建娥与张习良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建娥,张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7号申请人:姬建娥。被执行人:张习良。姬建娥诉张习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凤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内容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法院结案,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2014)凤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沈奇超执 行 员 曹顺达代执行员 吴大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