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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六终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石会青与徐兴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会青,徐兴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六终字第00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会青,系辛集市兴民金属线材厂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兴华。委托代理人梁玉增,辛集市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石会青诉徐兴华劳动争议一案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民初字第00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石会青负担。审 判 长 郭广平审 判 员 赵增志代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