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六终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石会青与徐兴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会青,徐兴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六终字第00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会青,系辛集市兴民金属线材厂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兴华。委托代理人梁玉增,辛集市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石会青诉徐兴华劳动争议一案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民初字第00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石会青负担。审 判 长 郭广平审 判 员 赵增志代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