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许绍辉与被告刘来明、贺银琼、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绍辉,刘来明,贺银琼,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24号原告许绍辉,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16日。被告刘来明,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9日。被告贺银琼,女,汉族,生于1966年11月8日。被告刘飞,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绍辉与被告刘来明、贺银琼、刘飞(2015)邻水民初字第3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绍辉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来明、贺银琼、刘飞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益,价值以52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其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来明、贺银琼、刘飞所有的个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价值以520,000元为限;二、对原告许绍辉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喻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峻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