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钱锡华与金礼军、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钱锡华。被执行人:金礼军。被执行人:王建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锡华与被执行人金礼军、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礼军、王建英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金礼军名下的退休金账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另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金礼军、王建英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网上布控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2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