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焦纪良、何公社、李经广与刘传旗、房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纪良,何公社,李经广,刘传旗,房丽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焦纪良,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何公社(曾用名何社),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经广,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传旗,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房丽敏(系刘传旗之妻),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纪良、何公社、李经广与被告刘传旗、房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纪良、何公社、李经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敏审 判 员  牛艳辉人民陪审员  刘德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永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