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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崔阿妹与张旭凤、姚洪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阿妹,张旭凤,姚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崔阿妹(曾用名崔雅云),女,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张旭凤,女,198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姚洪飞,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崔阿妹依据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050号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旭凤、姚洪飞支付人民币755,594.17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阿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旭凤、姚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旭凤名下无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姚洪飞名下无银行、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位于浦东新区周浦镇周东路191弄1幢2号601室(与汤洪娟、姚渊共同共有)已被多次查封,且有抵押,故我院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崔阿妹无法提供其他的相关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崔阿妹依据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050号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旭凤、姚洪飞支付人民币755,594.17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奚振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