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辖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杭州执掌科技有限公司、袁瑞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执掌科技有限公司,袁瑞良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执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环城东路23-6号405、407室。法定代表人:高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铮,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瑞良,男,汉族,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上诉人杭州执掌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袁瑞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知初字第8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杭州执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执掌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执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知初字第824-1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江桥审 判 员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黄斯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