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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施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施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李某某,女,1933��2月5日生,汉族,退休,住凌海市。被告施某,男,1991年8月13日生,汉族,工人,住凌海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施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月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