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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苑立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学林,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刻智。委托代理人左伟,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惠,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羊日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28日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被告自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3月20日共向原告购买的抗裂硅质防水剂的价款为1580500元,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有530500元款项未支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材料款,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5305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尚欠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总额530500元,被告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前向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00000元;被告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30500元;二、被告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能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按上述尚欠款项标的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4年1月28日计至本调解书应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530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153元,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77元,被告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2576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羊日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辜美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