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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丁秀忠与张建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秀忠,张建忠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20号原告丁秀忠。被告张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秀忠诉被告张建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秀忠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丁秀忠负担。审判员  王爱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守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