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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赖大先与胡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大先,胡廷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248号原告赖大先,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胡廷秀,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大先诉被告胡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大先于2015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大先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大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赖大先承担。审判员  江明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