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赖大先与胡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大先,胡廷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248号原告赖大先,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胡廷秀,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大先诉被告胡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大先于2015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大先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大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赖大先承担。审判员 江明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