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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63号原告:刘某,男.被告:李某,女。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明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培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