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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孙微风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微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000号原告孙微风。委托代理人魏书宁,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平。委托代理人徐浩。原告孙微风诉被告仇洪达、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大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微风委托代理人魏书宁、被告大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仇洪达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当庭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微风诉称,2013年9月3日2时20分许,被告大众公司驾驶员仇洪达驾驶牌号为沪FWXX**大众出租车在浦东南路浦澳路路口西侧约5米处撞上路灯杆,致使乘坐该车的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仇洪达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鉴定原告为XXX伤残,损伤后手术治疗休息期30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若后期行内固定取出术治疗,酌情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事故车辆系被告大众公司所有,仇洪达系大众公司员工。现原告请求判令,对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人民币2,897.30元(以下币种同)、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6,130元、误工费24,00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残疾辅���器具费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1,900元、律师费10,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大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众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发经过、责任认定、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沪FWXX**车辆系本被告所有,事故当日该车辆由本被告员工仇洪达驾驶,驾驶员因职务行为导致本案事故,故本被告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认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营养费要求按照30元每天标准计算120天;护理费要求按照40元每天标准计算120天;残疾赔偿金要求按照43,851元标准计算,因本案事故系发生于2013年9月份,不应按照新标准计算;误工费无收入证明不予认可;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医嘱和发票不相符故不予认可;交通费和衣物损失费由法院酌定;律师费认可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2时20分��在本市浦东南路浦澳路路口西侧约5米处,被告大众公司员工仇洪达驾驶大众公司所有的沪FWXX**大众出租车由南向北通行时,因仇洪达撞上固定物造成单车事故,致使乘坐该车的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仇洪达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因右肱骨近端及肱骨大结节骨折,于2013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4日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住院治疗1天,于2013年9月4日至2013年9月18日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5天。原告支付护理费7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上肢悬带)2,200元。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共计54,654.93元,其中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2,897.30元(不含伙食费22.60元),被告大众公司为原告支付医疗费51,757.63元。2014年10月9日,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孙微风肢体交通伤,后遗右上肢功能障碍构成XXX伤残。损伤后手术治疗休息期30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若后期行内固定取出术治疗,酌情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原告为上述鉴定支付鉴定费1,900元。为本案诉讼,原告聘请律师并支付费用。庭审中,原告提供上海市统计局2015年1月28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2014年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7,710元……”另查明,原告孙微风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以上事实,由原告孙微风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病历、医疗费发票、门急诊收费票据、出院小结、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护理费发票、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户口簿、律师费发票、上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大众公司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在案佐证。��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大众公司驾驶员仇洪达因其职务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应由被告大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由本院根据当事人主张、相关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原告诉请医疗费2,897.30元,有病史资料、医疗费票据等为证,被告亦予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认可原告诉请以20元每天标准计算15天,无不当,本院依法确认为300元;3、营养费。原告按营养期120天(含内固定取出术营养期30天)计算营养费共计4,8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准许;4、护理费。对原告已实际产生的13天护理费78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可;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期120天(含内固定取出术护理期30天),本院确定除护理费发票所载的13天外的护理期按40���/天的标准计算,故原告可获赔的护理费共计5,060元;5、误工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及因伤所致实际减少的收入状况,从常理推论,作为劳动年龄人员,原告应有劳动收入,故本院参照事发时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结合鉴定结论计算12个月,确认为21,84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为非农户口,结合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710元及原告年龄、伤残等级等,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95,42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7、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系右肱骨近端及肱骨大结节骨折,其购买上肢悬带亦属合理,且有相应发票为证,系原告实际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2,200元予以确认;8、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原告伤情已构成XXX伤残,被告亦无异议,故本院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交通费200元。结合原告伤情、就诊次数等实际情况,并参考原告提交相关票据金额,原告主张的金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10、衣物损失费。原告虽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衣物损失,但考虑到涉案事故确会造成原告随身衣物的损坏,本院酌定衣物损失费200元;11、鉴定费。原告诉请鉴定费1,900元,有相应证据佐证,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依法确认;12、律师费。律师费系因本案纠纷而发生,综合本案情况及相应证据,本院依法酌定为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微风医疗费2,897.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5,060元、误工费21,84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鉴定费1,9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142,817.3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2元,减半收取计1,681元,由原告孙微风负担113.40元,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67.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倩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佳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