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杭州金莱利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福尔尼工艺品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莱利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福尔尼工艺品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杭州金莱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红山村。法定代表人倪金旦,经理。被告杭州福尔尼工艺品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通二村。法定代表人韩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莱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福尔尼工艺品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金莱利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福尔尼工艺品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金莱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杭州金莱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