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思宇与郑其维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宇,郑其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79号原告刘思宇,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刘雪英,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其维,女,汉族,四川省达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晓东(特别授权),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宇诉被告郑其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宇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思宇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思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刘思宇负担。审判员 袁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