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干林全与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干林全,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22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干林全,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周宇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小林,中建铁路成渝客专二分部征迁部长。再审申请人干林全因与被申请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资民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干林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伟审 判 员 谯斌代理审判员 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