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刑初字第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强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陈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刑初字第010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从军,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陈强,农民。辩护人张雁军,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某诉被告人陈强故意伤害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苏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峰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人民陪审员 朱丹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侍智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