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执字第0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秦皇岛合力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合力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12-1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合力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合力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未民初字第0656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合力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4867.8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督促,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6567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