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爱明与被执行人任顺峰、胡良英合伙协议纠纷案(2014)青执字第177-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爱明,任顺峰,胡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77-3号申请执行人曾爱明,男。被执行人任顺峰,男。被执行人胡良英,女。申请执行人曾爱明与被执行人任顺峰、胡良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青民初字第17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任顺峰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7S8**小轿车壹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顺峰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7S8**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利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