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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郭继林与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林,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郭继林。委托代理人郑见涛、施春芳(实习),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杨枝东路口。负责人尤芝翔,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昭关戚运路。法定代表人尤芝翔,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敏,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林诉被告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继林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039元,由原告郭继林负担。审 判 长 周 宏人民陪审员 侯 旻人民陪审员 徐振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