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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祖光与李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唐祖光,男,汉族,1956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出生。关于唐祖光与李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南溪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超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唐祖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超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