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何昌明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辩护人谢伟,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谢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担任都江堰市幸福镇塔子村12组组长,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西川江安农贸市场综合楼的销售工作。2006年6月6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西川江安农贸市场综合楼四楼242.32平方米商业用房以1800元/平方米的价格销售。2007年9月27日,何某某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私自以1600/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该商业用房,侵占集体资金48464元。案发后,何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何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何某某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村民请愿,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已将所侵占的塔子村12组的集体资金48464元全部退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等证言,江安市场综合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调取的相关证据、合同、付款收据等,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件,何某某自述的悔罪书,会议纪要,被告人何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缴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都江堰市塔子村12组组长,负责管理集体资产、销售西川江安农贸市场的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金人民币48464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积极全部退还所侵占的集体资金,未给集体造成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侵占的集体资金人民币48464元退还都江堰市塔子村12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金蓉代理审判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葛宗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