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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国平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国平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306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238-8。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被告重庆国平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廖国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平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35元、诉讼保全措施费2670元,由原告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席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