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金意与常建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意,常建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李金意,女,1981年01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常建礼,男,1957年09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意诉被告常建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意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意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意撤回起诉。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