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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孙守斌与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蚌埠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斌,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85号原告:孙守斌,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蚌埠分公司。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守斌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蚌埠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蒲春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帅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