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博慧印刷有限公司与广州金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博慧印刷有限公司,广州金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066号原告:广州市博慧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吉山村东安工业区C座2号。法定代表人:于宁宁。委托代理人:张宝昌,男,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广州金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47号398。法定代表人:赵长奴。原告广州市博慧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金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博慧印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宝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金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博慧印刷有限公司诉称:我司与被告自2012年合作,同年10月因被告拖欠印刷款,经我司多次追讨无果,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我司货款905550.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州金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应印刷品。2014年1月2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付款协议书》,确认截止至2014年1月23日,乙方共欠甲方货款905550.8元,并约定:1.2014年1月27日甲方支付首笔30000元到乙方指定账户;2.余下875550.8元从2014年3月份起至2015年8月15日前分18期支付,每期50000元,余款25550.8元在最后一期支付;等。签订协议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到期货款为430000元。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05550.8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书》为证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还款,已构成违约。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按协议已到期的货款为430000元,已超过总货款的五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全部货款905550.8,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金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付货款905550.8元给原告广州市博慧印刷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56元,由被告广州金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XX人民陪审员 钟克山人民陪审员 陈月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琳吴诗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