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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执异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仝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异字第100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120号五层。法定代表人赵光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东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二村福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翟旭东,董事长。被申请追加人朱仝。本院在执行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一案过程中,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杨立新代理审判员  薛圣海代理审判员  林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新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