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新丰林金纸品包装厂与嘉善进冠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新丰林金纸品包装厂,嘉善进冠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56号原告:嘉兴市新丰林金纸品包装厂,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林金村,组织机构代码号:70441274-0。法定代表人:彭根华。委托代理人:朱禾生,嘉兴市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嘉善进冠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康民路168号5幢。法定代表人:陆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新丰林金纸品包装厂与被告嘉善进冠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庭外履行全部义务,于2015年2月116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新丰林金纸品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