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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胡明迪、李春光与李春光、李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迪,李春光,李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62号原告:胡明迪。被告:李春光。被告:李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迪诉被告李春光、李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明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胡明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盈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