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云与徐凤莲、王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徐凤莲,王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2968号原告:张云。被告:徐凤莲。被告:王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诉被告徐凤莲、王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云负担。审 判 长 吴文娟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鸿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