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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云与徐凤莲、王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徐凤莲,王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2968号原告:张云。被告:徐凤莲。被告:王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诉被告徐凤莲、王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云负担。审 判 长  吴文娟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鸿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