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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徐晓文诉刘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文,刘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174号原告:徐晓文,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斌,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受理原告徐晓文诉被告刘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文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徐晓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晓文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刘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