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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初字第02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2010-3号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创业富民园内(高乌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廖新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承志,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成珏,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天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建。委托代理人龙际群,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好,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6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5582.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102.5元,由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恒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