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民二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沃华电热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兴明厨具厂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沃华电热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兴明厨具厂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二督字第1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沃华电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厚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兴明厨具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者:胡利。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沃华电热制品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前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903元,由佛山市南海沃华电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汝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佳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