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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段晓粉与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晓粉,车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义民初字第914号原告段晓粉,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车磊,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段晓粉诉被告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晓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车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晓粉诉称:2013年7月6日被告借原告2万元,约定借款款期限为2013年7月6日至2013年8月5日,约定被告如不能按期足额还借款,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万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车磊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款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7月6日借原告2万元,约定借款款期限为2013年7月6日至2013年8月5日,约定被告如不能按期足额还借款,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被告车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车磊于2013年7月6日借原告段晓粉2万元,约定借款款期限为2013年7月6日至2013年8月5日。同时约定被告如不能按期足额还借款,被告车磊向原告段晓粉支付违约金2%。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车磊向原告借款2万元。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因双方约定违约金,不违法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车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原告段晓粉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车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琰珂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