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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恢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维奎与陈荣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奎,陈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恢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陈维奎,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江北办。被执行人陈荣兴,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吉河镇。陈维奎诉陈荣兴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由陈荣兴给付陈维奎人民币15000元。该判决生效后,陈荣兴仅给付陈维奎2000元,下余13000元未给付,权利人陈维奎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4年8月15日前给付3000元(已给付),下余10000元,自2014年9月起,每月十五号前给付2000元至付清止。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汉滨执字第00282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按执行和解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仅给付2000元后不再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荣兴一次性给付了8000元,申请人陈维奎已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