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22号原告任某。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任某负担。审判员 武淑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