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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22号原告任某。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任某负担。审判员  武淑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