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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荣成成山典当有限公司与毕建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159-1号原告:荣成成山典当有限公司,住荣成市文化西路9号。被告:毕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毕建胜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抵押和变卖等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