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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三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三民初字第15号原告:梁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