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三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三民初字第15号原告:梁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