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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行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肖全发土地行政登记纠纷申请再审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鄂武汉中行监字第00004号肖全发:你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1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发出(2012)鄂新洲执字第0036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将原登记在你名下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在李春桂名下。2013年4月1日,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为李春桂办理武新国用(2013)第转1022号土地使用权证,该协助过户行为扩大了执行范围,你对此提起行政诉讼,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原登记在你名下新房权证凤字第02001**号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李春桂名下,符合法律规定。你认为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协助法院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你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本院二审予以维持均无不当,你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