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徐曦与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曦,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14-1号原告:徐曦,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善庆,执行董事。被告: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兴召,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王瑞琦名下的皖CQ05**号东风日产轿车、王荣坦名下的皖C300**号奥迪轿车、李依默名下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268#853栋3-6-11#房屋(蚌埠市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