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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徐曦与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曦,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14-1号原告:徐曦,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善庆,执行董事。被告: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兴召,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王瑞琦名下的皖CQ05**号东风日产轿车、王荣坦名下的皖C300**号奥迪轿车、李依默名下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268#853栋3-6-11#房屋(蚌埠市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