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执字第15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谢沛权与杨文钊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沛权,杨文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执字第1593-3号申请执行人:谢沛权,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罗锦华。被执行人:杨文钊,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据(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沛权和被执行人杨文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文钊所有的登记在廖××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房的产权,现因被执行人杨文钊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文钊所有的登记在廖××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房产权的查封。审 判 长 张烈兵审 判 员 周旭军代理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咏 来源: